由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論漢初的繼承制度
Published in 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學位論文 • Jan 1, 2006
NobleIDNI8P52W27R37S59
Authors:
劉欣寧
Abstract
繼承制度是法制史、家族史關切的基本問題,但以往受限於材料,討論多集中於唐宋以下,無法盡窺歷史發展的變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的出土適足填補此一空缺。本文即以《二年律令》為主要材料,探討漢代初年的爵位繼承、戶主繼承及財產繼承制度。 爵位繼承方面,二十等爵制是否具有繼承的性質,學者多傾向否定態度;《二年律令》證實爵位得以繼承,繼承條件與封建爵制相較卻異常嚴格,展現傳之無窮與及身而止之間的折衷平衡。唯一例外是為國犧牲之時,基於功賞相長、獎勵效死、撫卹家屬等爵制精神,給予爵位繼承優待。 戶主繼承方面,《二年律令》對於戶主繼承次序作出詳盡規範,顯示戶主並非只是戶內推派之代表而已,亦與唐代以下戶主必以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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