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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關於“律文解釋”方式之分析

Published • Dec 1, 2005
Authors:
桂齊遜

Abstract

我國古代的法律思想,殆自《左傳•昭公六年》所載叔向對於子產「鑄刑書」一事的批評起,約略就具備了「法律條文本身具有解釋性與爭議性」此一概念,故唐律立法者對於律文本身之解釋,可謂其來有自,淵遠流長。 本文認為,《唐律》關於「律文解釋」的方法,極為複雜,大體包含了「直接解釋」、「間接解釋」、「刑法用語解釋」和「類推解釋」等四大類。 在唐律中,通常是以「律注」的方式,做出「直接解釋」,此種解釋唐律模式,是唐律最直接也最常見的律文解釋方式,故充啻於整部《唐律》之內。在唐律中,所曾運用過的「間接解釋」方式,又包含了「論理解釋」、「歷史解釋」、「系統解釋」、「限制解釋」及「擴張解釋」等等。其中「歷史解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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