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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人責任「僱用關係」要件之研究

Published in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學位論文 • Jan 1, 2011
NobleIDNI0P65W41R52S40
Authors:
張晏齡

Abstract

本篇論文之目的在於研究我國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僱用關係」要件如何判斷的問題。在方法上,係從「僱用人責任的理論基礎」與「僱用人責任之相關制度」兩方面著手,探尋比較法與我國法的實務案例中,認定僱用關係之依據為何。 本文認為僱用人責任的理論基礎是在貫徹侵權責任制度的機能。詳言之,侵權責任法的功能主要有二:「填補損害」與「預防損害」,此二機能只有在侵權責任法所規範的行為人具備足夠的風險處理能力—包括「損害預防能力」與「損害填補能力」—之時,才能充分發揮。然而,在「僱用關係」之場合,僱用人係選擇風險處理能力較自己劣後之人,代自己從事活動。法律雖然不禁止從事該選擇,但卻會課以其人更高的義務與責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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