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規範之問題探討─附論金融商品推介行為之規範設計
Published in 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學位論文 • Jan 1, 2010
Authors:
江家儀
Abstract
為因應現代金融商品不斷推陳出新,金融事業紛紛朝向多元經營等金融環境變遷所帶來之規範需求,我國於二○○四年七月一日成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單一之金融監理機關,唯並未改變向來機構取向之金融監理模式。我國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相關規範,亦沿襲機構管理,導致單一法規同時乘載具不同規範考量及需求之業務行為,且未區別二者之義務及責任設計,規範之實效性及必要性殊值懷疑;而同一行為,僅因行為人業別不同,即分別適用不同法令,亦存在規範不公平之闕失,亟需檢討改進。此外,我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就投資顧問為廣泛定義,卻於規範主體及規範客體設有重重要求,規範上產生過猶不及之闕失,亦應予以檢討。 反觀比較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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