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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法律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兼论《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的相关规定

Published in 食品科学 • Jan 15, 2014
NobleIDNI8P47W44R65S16
Authors:
尹红强

Abstract

食品安全事故屡禁不绝标志着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主导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破产。民事责任的经济性决定了其在调动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让食品违法经营者承担足够高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但可以使受害者得到足够多的补偿,还可以使违法经营者无利可图并消除其违法经营的动机,进而从根本上扭转食品安全频发的问题。要使民事赔偿责任成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主导责任,就要完善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先行赔付制度,解决虚假广告代言人的合理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同时还需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在食品安全赔偿诉讼中推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以解决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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